9/10/22, 7:10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 | English 2022 9 10 | 国务院 新闻 专题 政策 服务 问政 数据 国情 首页> 政策>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4-25 07:02 来源: 新华社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分享 新华社北京4⽉24⽇电 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九 号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民共和国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2014年4 ⽉24⽇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2015年1⽉1⽇起施⾏。 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年4⽉24⽇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1/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26⽇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2014年4⽉24⽇第⼗⼆届全国⼈民代表 ⼤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 ⽬录 第⼀章总则 第⼆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态⽂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制定本法。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2/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第⼆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类⽣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然因素的总体,包括⼤⽓、 ⽔、海洋、⼟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物、⾃然遗迹、⼈⽂遗迹、⾃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 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与⾃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 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切单位和个⼈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对本⾏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应当防⽌、减少环境污染和⽣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活⽅式,⾃觉履⾏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平。 第⼋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提⾼财政资⾦的使⽤效益。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3/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第九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作,⿎励基层群众性⾃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 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 教育⾏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为进⾏舆论监督。 第⼗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对本⾏政区域环境保护⼯作实施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作 实施监督管理。 第⼗⼀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由⼈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条每年6⽉5⽇为环境⽇。 第⼆章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政区域的环 境保护规划,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4/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地利 ⽤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 响,听取有关⽅⾯和专家的意见。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可以制定地⽅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 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环境质量标准。地⽅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 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可以制定地⽅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 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污染物排放 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家建⽴、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 络,统⼀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5/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监测机构应当使⽤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负责。 第⼗⼋条省级以上⼈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调查、评价,建⽴环境资源 承载能⼒监测预警机制。 第⼗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应当依法进⾏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不得开⼯建 设。 第⼆⼗条国家建⽴跨⾏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统⼀规划、统⼀ 标准、统⼀监测、统⼀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民政 府协商解决。 第⼆⼗⼀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的政策和措施,⿎励和⽀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 综合利⽤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的,⼈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励和⽀持。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民政府应当 予以⽀持。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6/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进⾏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 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作⼈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 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 施、设备。 第⼆⼗六条国家实⾏环境保护⽬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标完成情况纳 ⼊对本级⼈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和下级⼈民政府及其负责⼈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 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民代表⼤会或者⼈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 保护⽬标完成情况,对发⽣的重⼤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条地⽅各级⼈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 标。 第⼆⼗九条国家在重点⽣态功能区、⽣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态保护红线,实⾏严格保护。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7/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各级⼈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然⽣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动植物⾃然分布区域,重要的 ⽔源涵养区域,具有重⼤科学⽂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分布区、冰川、⽕⼭、温泉等⾃然遗迹,以及 ⼈⽂遗迹、古树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条开发利⽤⾃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物多样性,保障⽣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态保护和恢复 治理⽅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对⽣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条国家建⽴、健全⽣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对⽣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付⼒度。有关地⽅⼈民政府应当落实⽣态保护补偿资⾦,确保其⽤于⽣ 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态保护地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态保护补偿。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壤等的保护,建⽴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 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壤污染和⼟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漠化、地⾯沉降以及防治植被 破坏、⽔⼟流失、⽔体富营养化、⽔源枯竭、种源灭绝等⽣态失调现象,推⼴植物病⾍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民政府应当提⾼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8/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第三⼗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 ⾏海岸⼯程和海洋⼯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域和⾃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 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六条国家⿎励和引导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使⽤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 ⽣。 国家机关和使⽤财政资⾦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节能、节⽔、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 设施。 第三⼗七条地⽅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 第三⼗⼋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活废弃物进⾏分类放置, 减少⽇常⽣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九条国家建⽴、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 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条国家促进清洁⽣产和资源循环利⽤。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清洁能源的⽣产和使⽤。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9/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企业应当优先使⽤清洁能源,采⽤资源利⽤率⾼、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技术和污 染物⽆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 第四⼗⼀条建设项⽬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使⽤。防治污染的设 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件的要求,不得擅⾃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 ⽣的废⽓、废⽔、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 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和相关⼈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式 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 部专项⽤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四条国家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治 区、直辖市⼈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国家和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10/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标的地区,省级以上⼈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件。 第四⼗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 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艺、设备和产品实⾏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产、销售或者转 移、使⽤严重污染环境的⼯艺、设备和产品。 禁⽌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七条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 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建⽴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 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 ⽣或者可能发⽣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 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11/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作结束后,有关⼈民政府应当⽴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 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产、储存、运输、销售、使⽤、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 定,防⽌污染环境。 第四⼗九条各级⼈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 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品,科学处置农⽤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农业⾯源污染。 禁⽌将不符合农⽤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施⼊农⽥。施⽤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品及进⾏灌 溉,应当采取措施,防⽌重⾦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 宰的单位和个⼈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体和污⽔等废弃物进⾏科学处置,防⽌污染环境。 县级⼈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活废弃物的处置⼯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持农村饮⽤⽔⽔源地保护、⽣活污⽔和其他废弃物处 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处理设施及配套管⽹,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 ⽣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 第五⼗⼆条国家⿎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12/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三条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 参与程序,为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环境信息。省级 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 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政许可、⾏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 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 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事项外,应当全⽂公开;发现建设项⽬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13/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第五⼗七条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有污染环境和破坏⽣态⾏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发现地⽅各级⼈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对污染环境、破坏⽣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 诉讼: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 作出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之⽇的次⽇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成本、违法⾏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 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14/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地⽅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款规定的按⽇连续处罚的违法⾏为的种类。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 物的,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件未经批准,擅⾃开⼯建设 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有下列⾏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外,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以上⼗五⽇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 (⼀)建设项⽬未依法进⾏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建设,拒不执⾏的;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排污,拒不执⾏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 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产、使⽤国家明令禁⽌⽣产、使⽤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15/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第六⼗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 责任。 第六⼗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 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 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七条上级⼈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作的监督。 发现有关⼯作⼈员有违法⾏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政处罚的,上级⼈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 接作出⾏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地⽅各级⼈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有下列⾏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记过、记⼤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应当引咎辞职: (⼀)不符合⾏政许可条件准予⾏政许可的; (⼆)对环境违法⾏为进⾏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未作出的;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16/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逃避监管的⽅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态保护措施造成⽣态 破坏等⾏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未公开的; (⼋)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为。 第六⼗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条本法⾃2015年1⽉1⽇起施⾏。 责任编辑: 马娟 相关链接 环保法修订草案对查扣违法排污设备作出具体规定 环保法修改破例进四审 在治霾等方面有突破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环保法修订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环保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环保法修订草案 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17/18 9/10/22, 7:11 PM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法律_ 法律法规 _中国政府⽹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的环保法 | | | | ICP 0507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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