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228 号)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引导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进一步服务 绿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 结构转型升级,现就证券交易所发展绿色公司债券的有关事 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绿色公司债券,是指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募集 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公司债券。 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产业项目,主要 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 持项目目录》要求,重点支持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 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 等绿色产业。 三、拟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除要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 债券发行条件外,原则上不得属于高污染、高能耗或其他违 1 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重点支持下列主体发行绿色公 司债券: (一)长期专注于绿色产业的成熟企业; (二)在绿色产业领域具有领先技术或独特优势的潜力 企业; (三)致力于中长期绿色产业发展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的企业; (四)具有投资我国绿色产业项目计划或致力于推动我 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国际金融组织或跨国公司。 四、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实行“专人对接、专 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中国证监会将不断完善 绿色公司债券准入管理“绿色通道”制度安排,持续提升企 业发行绿色债券的便利性。 五、发行人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或约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绿色公司债券相关信息。 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时,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拟投资的绿 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同时,发行人还应当提 供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绿色公司债券存续 期间,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绿色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 内容。绿色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 2 也应当披露上述内容。 六、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可以用于绿色产业 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 等债务;严禁名实不符,冒用、滥用绿色项目名义套用、挪 用资金。发行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开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对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 保资金真正用于符合要求的绿色产业项目。受托管理人应当 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和专 项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七、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前及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提交 由独立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 色产业项目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开展绿色公司债 券评估认证业务的评估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评估认证的相关 制度、流程和标准,本着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 出具绿色公司债券评估认证报告。鼓励评估认证机构之间加 强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建立完善统一的评估认证标准和流 程。 八、证券交易所应当积极参与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交流 合作,探索将绿色公司债券优先纳入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 互通机制,引入境外绿色公司债券优质发行人及专业投资 者。定期开展政策培训,加强绿色公司债券推广及优秀案例 宣传,推动中介机构强化服务意识。 3 九、鼓励证券承销机构与绿色产业优质企业建立长效合 作机制,积极主动提供绿色公司债券中介服务,加强绿色公 司债券相关理论研究和业务创新。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 评级过程中将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纳入其信用风险考量, 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专项披露。 十、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定期发布“绿色债券公益榜”。 证券公司参与绿色公司债券承销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 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 十一、积极培育绿色投资文化,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市场主 体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绿色公司债券。加快培育绿色公司债 券专业投资人,积极引入境外绿色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鼓 励各类市场投资主体加强合作,探索建立绿色投资者联盟, 共同倡导和落实社会责任。 十二、证券交易所研究发布绿色公司债券指数,建立和 完善绿色公司债券板块,扩大绿色公司债券市场影响力。鼓 励市场投资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 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十三、鼓励支持地方政府综合利用贴息、财政补贴、设 立绿色公司债券投资基金等多种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公司债 券发展。各证监局应当主动对接辖区地方政府,积极引导社 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 4 十四、发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地方政府债券、绿 色可续期债券等产品,参照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执行; 发行准入管理、上市交易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本意见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本意见未尽事宜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