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22, 11:14 PM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作的指导意见 中⽂简体 | 中⽂繁体 | 英⽂ | 邮箱 | 删除 ⽹站⾸页 | 今⽇中国 | 中国概况 | 法律法规 | 公⽂公报 | 政务互动 | 政府建设 | ⼯作动态 | ⼈事任免 | 新闻发布 当前位置: ⾸页>> 公⽂公报>> 部门地⽅⽂件 中央政府门户⽹站 www.gov.cn 2008年02⽉25⽇ 来源:环保总局⽹站 【字体:⼤ 中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件 环发〔2008〕24号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产建设兵团环保局, 中国⼈民解放军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作⽅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 企业进⾏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步规范重污染⾏业 ⽣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 染⾏业⽣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监管函 www.gov.cn/zwgk/2008-02/25/content_900324.htm 1/4 9/6/22, 11:14 PM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作的指导意见 〔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 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进⼀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染⾏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作,对于促 进重污染⾏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 了作⽤。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步规范重污染⾏业⽣产经营公司申请 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 护核查⼯作指南》,对从事⽕⼒发电、钢铁、⽔泥、电解铝⾏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 重污染⾏业⽣产经营公司明确了环保核查程序要求,进⼀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 作。地⽅各级环保部门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 为进⼀步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相关规定,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健全环保核查专家审议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 以及相关技术单位的培训,拓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加⼤宣传⼒度。 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做好辖区内由其负责核查的上市 公司环保核查⼯作,并对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意见,同时建⽴上 市环保核查⼯作档案。对于核查时段内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重 ⼤环境污染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 核查意见。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期整改。 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建⽴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上市 公司环保核查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积极探索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为促进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业的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 环境信息,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国家环保总局将与中国证监会建⽴和完善上市公司 www.gov.cn/zwgk/2008-02/25/content_900324.htm 2/4 9/6/22, 11:14 PM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 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等有关规定,推进和监督上市 公司公开环境信息。地⽅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 逐级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同时依法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通报机制,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 公司名单,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愿公开两种形式。 发⽣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品种交易价格产⽣较⼤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的影响。“重⼤事件”主要包括: ——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重⼤影响的; ——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政处罚 的; ——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等重⼤投资⾏为的; ——由于环境保护⽅⾯的原因,公司被有关⼈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 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 押、质押的;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规定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品种交易价 格产⽣较⼤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的重⼤事件。 ⼴⼤股民、媒体和社会各界有权举报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为。 国家⿎励上市公司定期⾃愿披露其他环境信息,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 国家环保总局将与证监会探索进⼀步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www.gov.cn/zwgk/2008-02/25/content_900324.htm 3/4 9/6/22, 11:14 PM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作的指导意见 三、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 国家环保总局将探索建⽴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组织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 评估指标体系,选择⽐较成熟的板块或⾼耗能、重污染⾏业适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 评估试点,建⽴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信息系统,编制并公开发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 效指数及综合排名,为⼴⼤股民、投资机构提供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盘”信息,营造 ⼴⼤股民和媒体对上市公司开展“绿⾊监督”的社会氛围。 四、加⼤对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度 地⽅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业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 法规的监督检查。要保证对上市公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 运⾏,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要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上市公司的环境⾏政处罚情况;公开拒不执⾏环境⾏政处罚决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 污染物、发⽣重⼤或特⼤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公司名单等信息。 ⼆○○⼋年⼆⽉⼆⼗⼆⽇ 【E-mail推荐 】 【纠错】 Copyright©2013 www.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 www.gov.cn/zwgk/2008-02/25/content_900324.htm 4/4